二、考试项目
音乐术科统考总分满分100分。
考试项目包括:
1. 必考项(占30%):视唱练耳和乐理
2. 主考项(占55%):声乐、钢琴或器乐
3. 副考项(占10%):钢琴或声乐
4. 加试项(占5%): 器乐、钢琴或舞蹈
说明:① 考生必须参加必考项、主考项和副考项的考试。
② 当主考项是声乐时,副考项应是钢琴。
③ 当主考项是钢琴时,副考项应是声乐。
④ 当主考项是器乐时,副考项应是声乐。
⑤ 加试项限选一科,且不能与主考项和副考项重复。
⑥ 以一种乐器为主考项的考生可选择另一种类乐器作为加试项。(乐器按“吹”、“拉”、“弹”、“打”分类)